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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广德宝岛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皖18民初61号
案件名称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广德宝岛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广德宝岛眼镜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8民初61号 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关东店南街8号楼1层南头底商。

法定代表人:陈文錧,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珊珊,北京京师(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德宝岛眼镜店,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市桃州镇桃州南路东C区3号。

经营者:朱国乙。

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德宝岛眼镜店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8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 马 烈 审判员 胡继泽 审判员 魏牟莉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陶缘希 书记员姚玉勤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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