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7民初148号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安海镇恒安工业城。
法定代表人:施文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顺午,上海泽玖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灌云县四队镇大福源超市,住所地江苏省灌云县四队镇迎宾路四队商贸城。
经营者:李二龙,男,1967年6月2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灌云县。
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灌云县四队镇大福源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5日立案。
2020年6月15日,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以原、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身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70元,减半收取计235元,由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