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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与登封市市区福万家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豫0192知民初270号
案件名称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与登封市市区福万家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登封市市区福万家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192知民初270号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丽水市上水南3号。

法定代表人:何丽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曼,河南良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启林,河南良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登封市市区福万家超市,经营场所登封市市区阳城路58号(迎仙阁居委会)。

经营者:程棋治。

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登封市市区福万家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7日立案,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登封市市区福万家超市达成和解,现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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