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1110号原告:深圳市科比翼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龙新社区沙背沥盈科利工业园G6栋1楼。
法定代表人:邓正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钙,广东民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久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
法定代表人:曹某1。
原告深圳市科比翼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久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名称为“蓝牙遥控器”]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月14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科比翼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深圳市科比翼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