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渝02民初1537号原告:成都市灌州之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都江堰市银杏街道王家桥社区钱江丽坊20栋20-2-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81394480763M。
法定代表人:胡友坪,董事长。
诉讼委托代理人:杜平平,重庆天寰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委托代理人:徐川航,重庆天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云阳县老板凳串串分店,经营场地重庆市云阳县双江街道体育路4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235MA5YKPBUX0。
经营者:龚生云。
本院在审理成都市灌州之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云阳县老板凳串串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市灌州之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市灌州之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市灌州之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成都市灌州之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