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4知民初222号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射阳县黄沙港镇海港路28号。
法定代表人:赵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顶山市湛河区扬赫家居店,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姚电大道东段北中建嘉天下1号楼2单元10层西户。
经营者:田晓亚。
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平顶山市湛河区扬赫家居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1日立案。
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8日以其与平顶山市湛河区扬赫家居店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