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5民初507号原告:DKH零售有限公司(DKHRETAILLIMITED),住所地英国格洛斯特郡GL519NW切尔腾纳姆鲁宁60单元。
法定代表人:SIMONCALLANDER,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艳坚,广东众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晓旸,广东众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卫良,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常熟市。
原告DKH零售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卫良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DKH零售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4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DKH零售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DKH零售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计1950元,由原告DKH零售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