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鄂10民初42号原告: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英都镇恒坂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吴小凤,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洪湖市黄家口家迪商行,住所地湖北省洪湖市。
经营者:钟春瑜,NV,1998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海丰县。
原告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洪湖市黄家口家迪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7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