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121民初4320号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坂田华为总部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赵明路。
委托诉讼代理人:穰泽群,湖南银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仕文,北京中伦文德(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浏阳市淮川亿伟通讯行,住所地:湖南省浏阳市太平桥镇锦美社区金鸡片金鸡组117号。
经营者:李龙伟。
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浏阳市淮川亿伟通讯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