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381民初3042号 原告:嘉兴普拉瓦品牌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3MA2BCYBWOW),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
法定代表人:詹安慈,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超超,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孝涨,男,1988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兴普拉瓦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郭孝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嘉兴普拉瓦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预交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受理费或提出司法救助的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