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582民初4269号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毫州市古井镇。
法定代表人:梁金辉。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丽洁,江苏博事达(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强,江苏博事达(苏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张家港市塘桥九尊烟酒商行,住所地张家港市塘桥镇北京路3号。
经营者:黄素连。
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家港市塘桥九尊烟酒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3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5月28日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88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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