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知民初74号 原告: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开发区广茂大街17号北院2幢平房206室。
法定代表人:刘月信,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茹,山东求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三河市致益冠鸿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三河市燕郊开发区京哈路南、福成五丰公司用地南侧、铁三局家属院东侧。
法定代表人:马建通。
原告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三河市致益冠鸿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立案。
原告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