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10民初98号原告:南京金榜麒麟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高新开发区028幢625室。
法定代表人:陈映,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春波,江苏新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都区仙女镇四海家具总汇,经营场所在江都区仙女镇龙城路41号。
经营者:姜其林。
原告南京金榜麒麟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都区仙女镇四海家具总汇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5日立案。
原告南京金榜麒麟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8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金榜麒麟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金榜麒麟家居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南京金榜麒麟家居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