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8民初178号 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古井镇。
法定代表人:梁金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超平,安徽佑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飞,安徽佑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庆市迎江区利客烟酒超市,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皖江大道北侧迎江世纪城三期2号商业楼一层20室。
经营者:段洪月,女,汉族,1993年12月19日出生,户籍地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
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告安庆市迎江区利客烟酒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1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提交变更诉讼请求申请,并于2020年6月24日提交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并于嗣后申请撤回对安庆市迎江区利客烟酒超市的起诉,均系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柏 萍 审判员 张勤勤 审判员 王纯兵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洪瑶 书记员毕雅茹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