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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与乳山市百盛糖酒超市、孙振兴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鲁1002执保706号
案件名称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与乳山市百盛糖酒超市、孙振兴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乳山市百盛糖酒超市;孙振兴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鲁1002执保706号申请人: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住浙江省诸暨市。

被申请人:乳山市百盛糖酒超市,住乳山市。

被申请人:孙振兴,男,住乳山市冯家镇砦里村58号。

申请人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乳山市百盛糖酒超市、孙振兴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鲁1002民初4376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申请人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以(2020)鲁1002执前调338号受理。

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按申请标的额xx元,冻结(扣划)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

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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