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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吴翠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皖01刑更3728号
案件名称罪犯吴翠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与执行变更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吴翠美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20)皖01刑更3728号罪犯吴翠美,女,汉族,1978年12月14日生,高中文化,江苏省仪征市人,现在安徽省女子监狱服刑。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13日作出(2018)皖1102刑初22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翠美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四万元;

与前犯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十八万五千元并罚。

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二万五千元(已缴纳十八万五千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安徽省女子监狱以罪犯吴翠美确有悔改表现,于2020年6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安徽省女子监狱以罪犯吴翠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吴翠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

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至2020年01月获表扬奖励二次。

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2018)皖1102刑初228号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吴翠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

但该犯系缓刑考验期间又犯新罪的罪犯,减刑幅度应从严掌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吴翠美减去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20年11月16日止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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