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20)皖01刑更3728号罪犯吴翠美,女,汉族,1978年12月14日生,高中文化,江苏省仪征市人,现在安徽省女子监狱服刑。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13日作出(2018)皖1102刑初22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翠美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四万元;
与前犯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十八万五千元并罚。
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二万五千元(已缴纳十八万五千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安徽省女子监狱以罪犯吴翠美确有悔改表现,于2020年6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安徽省女子监狱以罪犯吴翠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吴翠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
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至2020年01月获表扬奖励二次。
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2018)皖1102刑初228号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吴翠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
但该犯系缓刑考验期间又犯新罪的罪犯,减刑幅度应从严掌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吴翠美减去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20年11月16日止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