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浙0782民初5767号原告:义乌市杜小糖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江东街道青溪东路151号B幢3楼。
法定代表人:崔华哲。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雅丽,浙江浩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凌奇,浙江浩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义乌市艳珠针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北苑街道柳青二区30幢一单元。
法定代表人:金艳珠。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3室。
法定代表人:孙沁。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祥,浙江南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君代,浙江南面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义乌市杜小糖服饰有限公司诉被告义乌市艳珠针织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义乌市杜小糖服饰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7日以庭外和解事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义乌市杜小糖服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900元(已减半),由原告义乌市杜小糖服饰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