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1民初1270号原告:张伟华,男,汉族,1970年8月10日生,住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栋炜,江苏传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迎特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朱泾镇南横街4号4幢1347室A座。
法定代表人:刘元和。
原告张伟华与被告上海迎特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2020年5月20日,原告张伟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张伟华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伟华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伟华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