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612民初3000号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创业南南油大道西路自行车加工厂1栋。
法定代表人:林国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伦,福建麦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门市尚仟亿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门市三星镇召良村45组。
法定代表人:张保龙。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海门市尚仟亿纺织品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1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本案按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