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2知民初45号 原告:物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大街30号院3号楼8层8852房间。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2072929U。
法定代表人:张令,该公司董事兼经理。
委托代理人:郝新睿,陕西秦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占鹏,山西云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迁西县城关物美批零超市,住所地:河北省迁西县兴城镇开明街与景忠东街交叉口东北50米。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227MA08EA4W5H。
法定代表人:付建新。
原告物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迁西县城关物美批零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9日立案,原告物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物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物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