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1民终669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洛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黄园路马务联和工业区自编D2栋301号。
法定代表人:许绪枝,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莹莹,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沙市语依饮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定王台街道东牌楼路长沙国金中心商场第四层L414A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吕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莫钦,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茜,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茶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西湖街道枫林一路西湖文化园创意文化街B区B3-121-122-123-125-126号。
法定代表人吕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卓然,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剑霞,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州洛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长沙市语依饮品有限公司、湖南茶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2019)湘0104民初140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广州洛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广州洛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州洛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诉讼费受理费4450元,减半收取2225元,由广州洛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左 武审判员 闵俊伟审判员 蔡 晓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谢威源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
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