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深泽县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28刑初25号之一 公诉机关河北省深泽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少云,男,1991年9月7日出生于河北省深泽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石家庄市深泽县,住深泽县。
2018年6月29日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被深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9日被深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6日被深泽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20年3月9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郜京磊,男,1985年7月20日出生于河北省深泽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石家庄市深泽县,住深泽县。
2018年6月29日因涉嫌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被深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9日被深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6日被深泽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3月9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闫国生,男,1972年10月11日出生于河北省邯郸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邯郸市馆陶县,住深泽县。
2018年6月29日因涉嫌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被深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9日被深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6日被深泽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20年3月9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深泽县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3月9日以冀深检公刑诉〔2020〕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少云、郜京磊、闫国生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防疫需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