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13民初78号原告:联华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真光路1258号7楼713室。
法定代表人:叶永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爱华,江苏金胜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泗阳县平飞超市,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泗阳县众兴镇淮海东路北侧泗阳汽车站门前(F1)。
经营者:任国平,男,1967年7月2日出生,住浙江省东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锦旗,江苏八面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联华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泗阳县平飞超市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6日立案。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联华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变更其主张的赔偿数额为20000元。
原告联华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联华超市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联华超市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