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10知民初436号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大韩民国首尔特别市江**Teheran-ro534(大峙洞,GLASSTOWER24楼)。
法定代表人:郑芸虎,代表理事。
被告:霸州市诚信万大商厦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北省廊坊市霸州市兴华北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李世杰。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与霸州市诚信万大商厦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4日立案。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于2020年12月31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