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湘01民初91号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三联社区中执NEXONE3层301-315。
法定代表人:陈锦龙,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熊燕文,福建大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祁东祥韵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祁东县民祥路01号201。
法定代表人:张红军,职务执行董事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觅客公司)与被告祁东祥韵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祥韵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觅客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熊燕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祥韵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觅客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销售、许诺销售侵犯原告ZL20163062××××.5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商品行为,销毁库存侵权产品;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5万元(包含原告为制止被告侵权所支出的公证费、律师费等合理费用);
3.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16年12月1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申请了名称为“风扇(F9-FAN)”的外观设计专利,于2017年6月9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ZL20163062××××.5,并于2017年8月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做出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价报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8月25日完成评价报告,评价报告注明全部外观设计未发现存在不符合授予专利权条件的缺陷,因此该专利处于有效状态。
经调查,被告在京东电商平台销售的“手持小风扇”技术特征与原告权利专利构成近似设计,被告的行为严重侵犯了被告的专利权,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故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被告祥韵公司未提交答辩意见和证据。
原被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经审查认定如下:1.原告提交的第4176800号外观设计专利证书和专利号为ZL20163062××××.5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价报告,内容真实、形式合法,能够证明原告享有涉案外观专利,本院予以采信;
2.原告提交的(2019)闽厦开证内字第6564号公证书及涉案侵权公证实物、公证费发票,内容真实、形式合法,能够证明被告销售涉案侵权产品,本院予以采信。
3.原告提交的公证费票据,真实、合法亦与本案争议事实有关联,本院予以采信。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告觅客公司于2016年12月1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称为“风扇(N9-FAN)”的外观设计专利,于2017年6月9日获授权公告,专利号为ZL20163062××××.5,专利权人为觅客公司。
2017年8月25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对涉案外观设计专利出具《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价报告》,其结论为:全部外观设计未发现不符合授权专利权条件的缺陷。
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最近一次年费缴纳时间为2019年10月15日,目前处于合法有效状态。
专利视图如下所示:2019年9月19日,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王奕欣到福建省厦门市开元公证处申请对网络商家销售商品涉嫌侵犯觅客公司合法权益进行证据保全公证。
当日王奕欣在公证员监督下使用公证处手机进行如下操作:进入名称为“祥韵家居日用拼购专营店”京东网络销售平台店铺,查看该店铺经营的企业名称为“祁东祥韵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返回商品页面,颜色选择“少女粉”,尺码选择“可充电1200毫安(中续航带配件)”,数量选择“2”,依次点击加入购物车、去购物车结算、去结算,并进行了支付。
2019年9月23日,公证处工作人员代收申通快递邮包意见(运单号:777002184627277)。
同日,王奕欣来到公证处,公证处工作人员对邮包进行了查验,并密封后交由王奕欣保管。
经查验,王奕欣在“祥韵家居日用拼购专营店”商铺购买商品的邮寄单号与公证处收到的包裹单号一致。
经本院确认封存状况完好,原告当庭拆封上述(2019)闽厦开证内字第6564号公证封存的物品袋。
实物照片如下所示:主视图后视图左视图右视图另查明,被告祥韵公司系京东电商平台涉案店铺“祁东祥韵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经营者,经营范围包括互联网网上经营日用品、针纺织品、服装、鞋帽、厨具、工艺品、玩具、五金工具、家用电器等。
本院认为,原告觅客公司系ZL20163062××××.5“风扇(N9-FAN)”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其合法权益应受法律保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在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相同或者相近种类产品上,采用与授权外观设计相同或者近似的外观设计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设计落入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第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判断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近似。
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认定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近似时,应当根据授权外观设计、被诉侵权设计的设计特征,以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进行综合判断;
对于主要由技术功能决定的设计特征以及对整体视觉效果不产生影响的产品的材料、内部结构等特征,应当不予考虑。
下列情形,通常对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更具有影响:(一)产品正常使用时容易被直接观察到的部位相对于其他部位;
(二)授权外观设计区别于现有设计的设计特征相对于授权外观设计的其他设计特征。
被诉侵权设计与授权外观设计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差异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两者相同;
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实质性差异的,应当认定两者近似。
本案中,被诉侵权产品为小风扇,与涉案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相同产品。
涉案专利为风扇的外观设计由组件1风扇主体和组件2底座两部分组成。
最能表明本外观设计设计要点的图片或照片是组合使用状态参考主视图。
风扇主体部分由近似圆柱体支撑圆形风扇头。
底座为中间有圆形组装孔的圆柱体。
经比对,被诉侵权产品与原告专利产品为同类产品,两者相同之处在于:1.从主视图和后视图观察,两者都为近似圆柱体支撑的圆形风扇头与圆柱体底座组合而成;风扇头前部的罩格栅呈顺时针发散状;
从后视图观察,后部风扇网罩为从中心发散状弧形格栅,中央位置为一个圆形结构;2.从左视图和右视图观察,USB插孔、开关按钮位置大致相同,圆柱体支撑部位左右两侧对称位置各有一条分模线且无其他装饰。
两者不同之处在于:1、风扇手柄按钮图形不同,从主视图观察,被诉侵权产品风扇主体手柄部分的开关按钮为苹果形状,原告专利风扇主体手柄部分的开关按钮为圆形;
2、扇叶数量不同,被诉侵权产品扇叶叶片为四片,原告专利为六片;
3、从后视图观察,被诉侵权产品圆柱形支撑部位带有电池槽,原告专利圆柱形支撑部位没有电池槽设计;4、底座的外部轮廓形状,授权外观设计为圆柱体,被诉侵权设计为梯形圆柱体。
经整体观察、综合判断,上述不同点均为细微差异,且大部分差异特征在正常使用时不容易被直接观察到,以一般消费者的认知能力,两者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实质性差异,构成相近似的外观设计,故被诉侵权产品落入了原告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本案中,根据(2019)闽厦开证内字第6564号公证书记载的公证过程、京东网络销售平台显示的涉案店铺信息,本院依法认定被告祥韵公司实施了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
同时,被告祥韵公司在店铺首页、商品详情中展示被控侵权产品,作出销售商品的意思表示,本院依法认定被告祥韵公司实施了许诺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本案中,被告祥韵公司未提交涉案侵权产品的合法来源的相关证据,对于原告要求被告祥韵公司停止销售、许诺销售被控侵权风扇并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被告祥韵公司仍有被控侵权产品的库存,故对于原告请求销毁库存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赔偿数额的确定,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本案中,原告因侵权所遭受的具体损失难以确定,本院根据被告祥韵公司店铺的类型、销售数量、经营规模、被诉侵权产品的售价及正常利润空间等因素,合理推定被告的获利情况,同时考虑到原告因公证取证、委托律师代理诉讼必然产生的相应维权费用,酌情判定赔偿数额为8000元。
对于原告超过此数额的赔偿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祁东祥韵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立即停止销售、许诺销售侵害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ZL20163062××××.5“风扇(N9-FAN)”外观设计专利权的风扇;
二、被告祁东祥韵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8000元(含合理维权费用);
三、驳回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祁东祥韵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左 武审 判 员 蔡 晓人民陪审员 言京华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谢威源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赔偿损失;
(七)赔礼道歉;
(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三十六条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第五十九条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
第六十五条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在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相同或者相近种类产品上,采用与授权外观设计相同或者近似的外观设计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设计落入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第九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外观设计产品的用途,认定产品种类是否相同或者相近。
确定产品的用途,可以参考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产品的功能以及产品销售、实际使用的情况等因素。
第十条人民法院应当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判断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近似。
第十一条人民法院认定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近似时,应当根据授权外观设计、被诉侵权设计的设计特征,以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进行综合判断;
对于主要由技术功能决定的设计特征以及对整体视觉效果不产生影响的产品的材料、内部结构等特征,应当不予考虑。
下列情形,通常对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更具有影响:(一)产品正常使用时容易被直接观察到的部位相对于其他部位;
(二)授权外观设计区别于现有设计的设计特征相对于授权外观设计的其他设计特征。
被诉侵权设计与授权外观设计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差异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两者相同;
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实质性差异的,应当认定两者近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