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云01民初2221号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景华南街5号08层(07)801。
法定代表人:曾惠怡(TSENG,HUI-YIN),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辉,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昆明市西山区海滨办公用品经营部,经营场所:昆明市西山区福康花园北区2幢13号。
经营者:张海滨。
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昆明市西山区海滨办公用品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1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其对被告的起诉,是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昆明市西山区海滨办公用品经营部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75元,减半收取计187.50元,由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