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7民初136号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经邮路6号。
法定代表人:秦皖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顺午,上海泽玖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灌云县杨集镇忠萍商店,住所地江苏省灌云县新民巷中天街路口。
经营者:吴忠萍,女,1960年1月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灌云县。
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与被告灌云县杨集镇忠萍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5日立案。
2020年6月17日,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以原、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身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70元,减半收取计235元,由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