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1执保324号 申请人:胡玲,女,1973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伯吹,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贺小华,女,1983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大邑县。
申请人胡玲与李云强、贺小华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申请人胡玲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李云强、贺小华的财产在价值10万元范围内采取保全措施。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出具《财产保全保单保函》,为本次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根据本院(2020)川01民初2473号之一民事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贺小华在兴业银行郑州支行的账户(46×××95)内的存款,限额10万元。
冻结期限一年。
申请人如需续行财产保全,应当在本次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