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06民初2644号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嘉义路99号安踏营运中心12层A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666097443Q。
法定代表人:赖世贤,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会婷,广东权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卓轩,广东权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绍兴六月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柯桥银座国际商务中心12幢601室东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1571737364D。
法定代表人:徐万荣,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彩娣,浙江明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红光,浙江明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与被告绍兴六月进出口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7日立案受理。
因本案涉嫌经济犯罪,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应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