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津01民初258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8号。
法定代表人:吕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颖慧,北京东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东琪,北京东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叶大明,男,1966年11月13日出生,住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叶大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0日立案后,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以需要重新确定侵权人为由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刘剑腾审判员 刘 艳审判员 刘 洋二〇二〇年六月十日书记员 朴志永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