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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叶大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津01民初258号
案件名称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叶大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叶大明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津01民初258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8号。

法定代表人:吕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颖慧,北京东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东琪,北京东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叶大明,男,1966年11月13日出生,住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叶大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0日立案后,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以需要重新确定侵权人为由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刘剑腾审判员  刘 艳审判员  刘 洋二〇二〇年六月十日书记员  朴志永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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