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知民初481号 原告:山东兴路重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龙泉街西段公路局家属楼5-301室。
法定代表人:鲁殿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泽传,山东康桥(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苗苗,山东康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志德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武兴五路355号1栋8层1号。
法定代表人:陈志强,职务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冬,北京隆源天恒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原告山东兴路重工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志德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6日立案。
原告山东兴路重工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对四川志德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山东兴路重工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计4400元,由山东兴路重工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