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6知民终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岳阳楼区么喱烤肉店,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德胜南路23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602MA4LQ7HD99。
经营者:刘芯冉,女,1984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青,岳阳市岳阳楼区求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么子小吃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白沙南路1号204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3MA4L4N3310。
法定代表人:杨薇,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磊,湖南思博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高勇,湖南思博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岳阳楼区么喱烤肉店因与被上诉人湖南么子小吃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2019)湘0602民初51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5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岳阳楼区么喱烤肉店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岳阳楼区么喱烤肉店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岳阳楼区么喱烤肉店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1550元,由岳阳楼区么喱烤肉店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