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浙0782民初5764号原告:义乌市杜小糖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江东街道青溪东路151号B幢3楼。
法定代表人:崔华哲。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雅丽,浙江浩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凌奇,浙江浩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义乌默维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1单元601室。
法定代表人:吴洋。
被告:吴洋,男,1993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C座2层222室。
法定代表人:刘强东。
原告义乌市杜小糖服饰有限公司诉被告义乌默维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吴洋、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义乌市杜小糖服饰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9日以庭外和解事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义乌市杜小糖服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900元(已减半),由原告义乌市杜小糖服饰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