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9民初45号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张东方,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雅芬,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凯丽,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石泉县大迈超市,经营场所:陕西省安康市石泉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
经营者:尤铭熙。
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石泉县大迈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0日立案。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75.00元,减半收取计187.50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