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知民初24号 原告:马慧军,住天津市河东区。
被告:唐山荣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汇通路锦绣天地小区S6号底商。
法定代表人:张国军。
被告:北京兰天大诚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瀛海镇镇区瀛顺路16号兴海大厦105A室。
法定代表人:张琳。
原告马慧军与被告唐山荣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兰天大诚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
原告马慧军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马慧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慧军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计25元,由原告马慧军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