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鄂11民初38号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武义县百花山工业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XD。
法定代表人:郑世武,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纪藴,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沈福明,住黄冈市团风县,系团风县得胜大道店铺义乌小商品特卖会实际经营者。
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沈福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8日立案。
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