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10民初91号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住所地美国加利福尼亚州94111旧金山白特瑞街1155号。
法定代表人:ThomasM.Onda,首席顾问。
委托代理人:牛娜、汪冬梅,山东龙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吉兴商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荣成市沿河北街304号。
法定代表人:李吉兴,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建阳、殷志伟,山东华夏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汕头市基隆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峡山南兴商场东二街285-286号。
法定代表人:郭汉基,董事长。
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诉被告山东吉兴商场有限公司、汕头市基隆制衣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7日立案。
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于2020年6月9日申请撤回对汕头市基隆制衣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撤回对被告汕头市基隆制衣有限公司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