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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康市臻美家居用品有限公司等与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京民辖终66号
案件名称永康市臻美家居用品有限公司等与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管辖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管辖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永康市臻美家居用品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永康市臻宇家居用品有限公司;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京民辖终6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永康市臻美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象珠镇象珠一村金凤路73号。

法定代表人:姚臻,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关寿,男,1952年9月28日出生,汉族,浙江杭州金通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师,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由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推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娄葑镇东旺路18号。

法定代表人:孙国香,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文汇,广东圣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C座2层222室。

法定代表人:刘强东。

原审被告:永康市臻宇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东城街道黄棠村前园137号二楼。

法定代表人:郑晓玲,执行董事。

上诉人永康市臻美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臻美公司)与被上诉人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时得公司)、原审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东公司)、永康市臻宇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臻宇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2019)京73民初758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宝时得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立即删除侵害专利号为ZL201530028855.0、名称为“电钻”的外观设计专利(以下简称涉案专利)的产品(以下简称被控侵权产品)网页链接;

2.判令被告二立即停止销售、许诺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

3.判令被告三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并销毁库存及生产模具;

4.判令被告二和被告三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合计700万元;

5.判令被告二和被告三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宝时得公司是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涉案专利权目前合法有效。

经调查,宝时得公司发现臻宇公司在京东商城开设名为“科麦斯工具旗舰店”的店铺中销售由臻美公司制造的电钻产品与涉案专利保护的外观设计构成近似。

京东公司作为平台方,未尽到审慎的审查义务。

臻宇公司销售被控侵权产品数量巨大,对宝时得公司造成恶劣影响。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提起本案诉讼。

臻宇公司、臻美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

臻宇公司、臻美公司认为,京东公司的住所地不是网络下单、发货或收货地,也不是线下的订货地,因此京东公司的住所地不是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地,不是侵权行为的结果地。

故本案应移送至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规定,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一审案件。

本案为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

本案被告之一京东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北京市辖区内,且一审法院已立案受理原告的起诉,故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综上,臻宇公司、臻美公司关于本案移送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主张不能成立;

一审法院裁定驳回臻宇公司、臻美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臻美公司不服一审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一审法院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事实和理由:本案专利纠纷为级别管辖,不同于一般地域管辖。

本案作为侵权纠纷,被告京东公司只是电商平台,即使构成侵权也不会承担侵权责任。

原告列京东公司为原审被告,并在京东公司住所地起诉,目的是为了避开行为地和上诉人的住所地,增加上诉人诉讼成本,一审法院管辖本案,不符合司法便民的原则。

宝时得公司答辩称:一审法院的管辖裁定是正确的,本案中原审被告之一是京东公司,该公司注册地址在北京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三十五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符合立案及管辖条件,应当驳回臻美公司的上诉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规定,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一审案件。

本案中,宝时得公司提供了初步证据证明京东公司经营的网站为涉案产品的网络销售平台,并以京东公司、臻宇公司、臻美公司为被告诉至一审法院。

因京东公司住所地位于北京市辖区内,故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臻美公司关于本案应移送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上诉主张不能成立。

综上,上诉人臻美公司提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一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案件受理费70元,由上诉人永康市臻美家居用品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一审法院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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