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浙0110民初7106号原告:桐城市开源制刷厂,住所地:安徽省桐城市。
经营者:戴先鹏,男,1977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秉琴,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梦蝶,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余杭区五常街道蒋记五金店,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经营者:蒋志华,男,1982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
原告桐城市开源制刷厂诉被告杭州余杭区五常街道蒋记五金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原告桐城市开源制刷厂于2020年6月1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桐城市开源制刷厂的上述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桐城市开源制刷厂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7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桐城市开源制刷厂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