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3民初29号原告: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金港镇后塍中华路。
法定代表人:马惠良。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喜,江苏建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冬梅,女,经营场所徐州淮海食品城同发市场三区一层4号。
原告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诉被告赵冬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立案。
审理过程中,原告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赵冬梅达成和解为由,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