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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王慧丽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冀10知民初59号
案件名称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王慧丽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王慧丽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10知民初59号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泸州国窖广场。

法定代表人:刘淼,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文祥,湖北广众(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慧丽,女,汉族,1986年4月29日出生,住河南省夏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训华,男,汉族,1981年5月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虞城县,系王慧丽之夫。

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王慧丽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30日立案。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和解且已履行为由,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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