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10知民初59号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泸州国窖广场。
法定代表人:刘淼,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文祥,湖北广众(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慧丽,女,汉族,1986年4月29日出生,住河南省夏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训华,男,汉族,1981年5月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虞城县,系王慧丽之夫。
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王慧丽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30日立案。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和解且已履行为由,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