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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与陈锴、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681民初3921号
案件名称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与陈锴、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诸暨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陈锴;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681民初3921号 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福寿东街197号甲。

法定代表人:谭旭光。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伟华,北京升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振中,浙江兴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锴,男,1996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诸暨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3室。

法定代表人:孙沁。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祥,浙江南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君代,浙江南面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锴、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3月19日立案。

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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