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6民初65号 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共和新路3318号。
法定代表人:黄明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西江,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圣洁,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凤城市亿林大润发生活超市。
住所地:辽宁省丹东市凤城市凤凰城区亿林商业广场1楼东侧。
经营者:章文岳,业主。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庆海,辽宁凡响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凤城市亿林大润发生活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3日立案。
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将原诉讼请求第三项变更为请求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8万元,并于2020年6月8日以原、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变更诉讼请求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