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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零陵区宜生活副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湘11民初182号
案件名称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零陵区宜生活副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零陵区宜生活副食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11民初182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527号。

法定代表人:张东方,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毕弘,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丹,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零陵区宜生活副食店,住所地永州市零陵区永连小区13栋。

经营者:谢素珍。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零陵区宜生活副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立案。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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