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1民初204号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开发区广茂大街17号北院2幢101-1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5MA0044DW4D。
法定代表人:刘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夫珍,山东沂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樊敦京,男,1964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者,经营地址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盛洁陶瓷卫浴)。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樊敦京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5日立案,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