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苏07执140号申请执行人: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3M,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软件园路6号C-11号楼330室。
法定代表人:石磊,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灌云县杨集镇邱洪兵小超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0G,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灌云县杨集镇新民巷56号(门头:金鑫超市)。
法定代表人:邱洪兵,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邱洪兵,男,1969年12月30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723196912300415,汉族,住江苏省连云港市灌云县杨集镇新民巷56号。
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灌云县杨集镇邱某小超市、邱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苏07民初318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已于2020年6月5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为便于执行,应将本案指定给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执行。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灌云县杨集镇邱洪兵小超市、邱洪兵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执行案号:(2020)苏07执140号,执行依据:(2019)苏07民初318号民事判决书]指定由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