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湘0623刑初72号 公诉机关华容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丽,女,1988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均为华容县。
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11月18日被华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5日以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经华容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华容县公安局执行。
2020年6月8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次日由华容县公安局执行。
现在家。
辩护人王威,湖南金球律师事务所律师。
华容县人民检察院以华检刑诉〔2020〕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丽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华容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夏顺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丽及其辩护人王威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丽与其丈夫卢海军(在逃)共同商议经营假冒洗发水获利。
2019年6月至11月期间,共假冒爱茉莉太平洋株式会社的注册商标“吕”牌洗发水2278箱(36瓶/每箱,共计82008瓶),其中未销售878箱,共计31608瓶。
具体事实如下: 2019年初,卢海军与被告人徐丽商议准备经营假冒他人品牌的洗发水获利。
两人商定由卢海军负责联系生产散装洗发水厂家、洗发水包装瓶厂家、假冒“吕”牌洗发水商标标识、运输车辆及销售洗发水等事实。
被告人徐丽则负责将散装洗发水灌装入假冒“吕”牌洗发水瓶,封ロ装箱。
之后,卢海军购回灌装机、空压机并开始联系洗发水包装瓶等生产厂家及销售渠道。
同年7月,卢海军将购买的散装洗发水、“吕”牌洗发水包装瓶、假的“吕”牌洗发水商标标识、包装纸箱等运往华容县被告人徐丽的伯父徐某1家。
被告人徐丽在无营业执照、无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无“吕”牌商标注册权人授权的情况下,组织人员开始灌装假冒“吕”牌洗发水,并在洗发水包装瓶上贴上“吕”牌中文标识后装箱。
从7月至10月,被告人徐丽分三次共灌装假冒“吕”牌洗发水1400箱(36瓶/每箱),分别于2019年7月29日、8月1日、10月10日分三次将1400箱假冒的“吕”牌洗发水运输到河北省定州市进行非法销售。
2019年11月16日,徐丽、卢海军又准备将假冒的“吕”牌洗发水运往辽宁省大连市进行销售,正在将货搬运上车时,被华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当场查获。
2019年11月21日,华容县公安局将查获的878箱31608瓶假冒“吕”牌洗发水依法予以扣押。
经“吕”牌注册商标所有人爱茉莉太平洋贸易有限公司鉴定后确认:被告人徐丽所灌装的洗发水商标为假冒注册商标“吕”牌之产品。
经华容县价格认证监测中心价格认定,该洗发水市场价格为90元/瓶,被查获的878箱31608瓶假冒洗发水涉案金额为284.472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徐丽伙同他人未经“吕”牌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即洗发水上使用与其“吕”牌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并销售假冒“吕”牌注册商标的洗发水,应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建议对被告人徐丽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执行方式为缓刑。
公诉机关提交了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华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到案经过、常口信息、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手机微信,聊天截图、货物记录情况、洗发水瓶照片、爱茉莉太平洋贸易有限公司的商标注册证、营业执照、出具的未授权证明、价格认定结论书、华容县章华镇治湖社区居民委员会证明及村民联合请愿书等书证;
证人陈某1、刘某、徐某1、陈某2、徐某2、杜某的证言;
被告人徐丽的供述与辩解;
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方位示意图及相关照片;
辨认笔录;
鉴定书;现场扣押和提取视频光碟等证据证实。
徐丽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徐丽有坦白及认罪认罚等情节,且系初犯,主观恶性不大,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徐丽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另查明,被告人徐丽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丽伙同他人未经“吕”牌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即洗发水上使用与“吕”牌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并销售假冒“吕”牌注册商标的洗发水,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徐丽起了主要作用,是主犯,但其作用明显小于其他共同犯罪人员。
被告人徐丽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
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罚。
被告人徐丽有较好的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依法宣告缓刑。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符合事实与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
公安机关依法扣押的假冒注册商标“吕”牌洗发水,应当予以追缴。
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徐丽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二、对公安机关依法扣押在案的假冒注册商标“吕”牌洗发水,依法予以追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肖树平 人民陪审员 袁西林 人民陪审员 曾德斌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王敏 书记员彭思晴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
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二百零一条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 (二)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 (三)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 (四)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 (五)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
人民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量刑建议后仍然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