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鄂11民初39号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武义县百花山工业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XD。
法定代表人:郑世武,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纪藴,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黄冈市黄州区爱东百货商行,住所地:黄冈市黄州区涵晖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6Q。
经营者:刘爱东。
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黄冈市黄州区爱东百货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8日立案。
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