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1002民初3299号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经十路13777号9栋。
负责人:江建华,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铭,山东千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兴,山东千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烟台市龙海成品油有限公司乳山六站,住所地乳山市乳山寨镇台上村南北侧。
负责人:刘仁航,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与被告烟台市龙海成品油有限公司乳山六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