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津01民初513号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开发区广茂大街17号北院2幢101-105室。
法定代表人:刘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茹,山东求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武清区千旺福五金产品销售中心,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徐官屯街工贸大街32号东侧。
经营者:李思思。
被告:天津腾金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杨村街泉州北路18号B座352室-1(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李思思。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武清区千旺福五金产品销售中心、天津腾金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7日立案。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刘剑腾审 判 员 张庆枚人民陪审员 郑和平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七日法官助理周航书记员张楠附:本裁判文书所依照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